第151章 (第2/3页)
甚至不能以臣子来论,最多只能以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关系来比喻,正因为这样,所以,神约的条款,就非常重要了起来。
这部日后被称为《安尼恩神约》,是安尼恩系统内的根本大法,其宗旨就是在保证诸神之间的利益,形成合力,保证神廷的意志的执行。
日后被分成四大部分,上千条条款,但是现在,主要是大纲类的契约。
第一,就是承认安尼恩为主神的地位,其地位在契约内不受到动摇,神圣不可侵犯,然后就是希因卡罗神地具体问题。在安尼恩神发展的道路上,在神域、神职、神格,以及诸神本质等等有关神明的问题,希因卡罗神必须有问就答,毫不能隐瞒,而在安尼恩神达到弱等神之后一百年内,就必须缓醒希因卡罗神,为它传播信仰,并且必须在安尼恩神达到弱等神之后二百年内完成,至于希因卡罗神的神职。不能超过三项。不能和其它神产生冲突,如果有冲突的话,必须获得主神的同意(这是因为神职冲突的话。很容易制造整个系统的战争)
其次,就是设立神廷(哪怕现在只有二个神),以保持诸神之间利益和力量地凝聚性和发展的连续性。
安尼恩作为主神的权限主要有——召开神廷会议,神廷会议必须是诸神才可以参与,任何天使和神侍之类都无权进入,违抗者格杀勿论,半神可以参与神廷会议,也可以发言,但是无表决权。
神廷的表决权,很简单。以神格作为表决票,而作为主神,安尼恩有双倍的表决票,并且具有对最后决意的一票否决权。要推翻主神的否决”必须有诸神的四分之三的神格票通过,但是神廷无权废黜和任命主神。
甚至连主神,都无权在没有通过神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吸取新神加入神廷,要想获得参与这个系统地神。必须获得原本神廷诸神三分之二地票数同意,同样,要驱逐一个神廷中合法成员的神格和地位,也必须获得原本神廷诸神三分之二的票数同意,但是神廷无权杀死任何一个神明,除了先驱逐,然后再进行私战。
任何神明都有权提出议案交于神廷讨论,只要获得半数以上,达到瑰地票数就可以变成整个神系的计划,但是要否决主神的提案,则需要三分之二的票数(注意,否定主神的提案,和推翻主神的否决权是完全不同的)
诸神在自己的领域和神职上的权力不受神廷侵犯,但是为了表示对主神的服从,以及进行快速地沟通(神格和神职不同会导致沟通的困难),诸神都必须以百分之一的神格,驻于主神派遣来的使者身上,以形成合法的外交使者——也就是说,诸神向主神进贡百分之一的权限,主神在百分之一的权限下可以随意动用。
神廷成员之间,必须保护神廷本体,一旦其中任何一个神受到外来侵略和袭击,其他神必须提供蹦以上的资源进行援助,唯有主神有着保护整体系统的责任,因此比例可以下降到溉!
对外扩张,神廷无权要求成员必须参与,但是其扩张地收益比例,主神就算不参战,也可以获得鳃的收益,其它成员按照总投入力量的比例来分配其中的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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