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一章 |商品(七)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第一章 |商品(七) (第2/3页)

物的具体劳动,作为抽象人类劳动的可以捉摸的实现形式与织相对立。

    可见,等价形式的第二个特点,就是具体劳动成为它的对立面即抽象人类劳动的表现形式。这是对第一个特点的另一个说法,只要将使用价值“翻译”成具体劳动,将“价值”翻译成抽象劳动。

    既然这种具体劳动,即缝,只是当作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表现,它也就具有与别种劳动即麻布中包含的劳动等同的形式,因而,尽管它同其他一切生产商品的劳动一样是私人劳动,但终究是直接社会形式上的劳动。正因为这样,它才表现在一种能与别种商品直接交换的产品上。可见,等价形式的第三个特点,就是私人劳动成为它的对立面的形式,成为直接社会形式的劳动。这一特点是造成等价形式之谜的主要原因。因为私人劳动只有转化成社会劳动,才能实现它所形成的价值,而这种转化过程并不是十分顺畅的。但(一般)等价物的私人劳动,却直接成为社会劳动。这样,就把等价物神秘化了。

    如果我们回顾一下一位伟大的研究家,等价形式的后两个特点就会更容易了解。这位研究家最早分析了许多思维形式、社73会形式和自然形式,也最早分析了价值形式。他就是亚里士多德。

    首先,亚里士多德清楚地指出,商品的货币形式不过是简单价值形式——一种商品的价值通过任何别一种商品来表现——的进一步发展的形态,因为他说:

    “5张床=1间屋”

    “无异于”:

    “5张床=若干货币”。

    其次,他看到:包含着这个价值表现的价值关系本身,要求屋必须在质上与床等同,这两种感觉上不同的物,如果没有这种本质上的等同性,就不能作为可通约的量而互相发生关系。他说:“没有等同性,就不能交换,没有可通约性,就不能等同。”但是他到此就停下来了,没有对价值形式作进一步分析。“实际上,这样不同种的物是不能通约的”,就是说,它们不可能在质上等同。这种等同只能是某种和物的真实性质相异的东西,因而只能是“应付实际需要的手段”。

    可见,亚里士多德自己告诉了我们,是什么东西阻碍他作进一步的分析,这就是缺乏价值概念。这种等同的东西,也就是屋在床的价值表现中对床来说所代表的共同的实体是什么呢?亚里士多德说,这种东西“实际上是不可能存在的”。为什么呢?只要屋代表床和屋二者中真正等同的东西,对床来说屋就代表一种等同的东西。这就是人类劳动。

    但是,亚里士多德不能从价值形式本身看出,在商品价值形式中,一切劳动都表现为等同的人类劳动,因而是同等意义的劳动,这是因为希腊社会是建立在奴隶劳动的基础上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