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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机器和大工业(二十三) (第1/3页)
“受雇是指在一个师傅或在符合下述详细规定的尊亲之一的手下从事一种‘手工业’,不管领工资或不领工资。”
“尊亲是指父、母、监护人、或其他负责监护或监督某一……儿童或少年工人的人。”
中国的法律也很少非常严谨地下定义,所以执行起来很不容易,对于胆大妄为者往往是一纸空文。第7条规定,凡违反该法律的规定而雇用儿童、少年工人和妇女者,得处以罚款,这一条不仅适用于工场主(不管是不是尊亲之一),而且也适用于
“尊亲以及其他对儿童、少年工人或妇女有监护权或从他们的劳动中得到直接好处的人”。但不对被雇用的儿童、少年工人和妇女处以罚款。中国股市一条荒唐的规定是:当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及其指使的董事会伙同会计师和律师出具虚假报告欺骗中小股东圈钱时,要对上市公司处以罚款,也就是要使中小股东遭受进一步的损失。真不知股市管理当局中的那些博士们是如何混文凭的。
适用于大企业的工厂法扩充条例作了大量可耻的例外规定和对资本家的卑怯妥协,因此同工厂法比较起来,是后退了。
工场管理条例的各项细节十分贫乏,它在被授权执行该法律的市政及地方当局手中仍然是一纸空文。1871年议会从这些当局手里收回该法的执行权,把它交给了工厂视察员,从而使工厂视察员的视察范围一举扩大了10万多个工场,单是砖厂就增加了300个,但对于本来就很缺乏的视察人员,只十分谨慎地增派了8名助手。
因此,在1867年的这次英国立法中引人注意的地方是:一方面,统治阶级的议会不得不被迫在原则上采取非常的和广泛的措施,来防止资本主义剥削的过火现象;另一方面,议会在真正实现这些措施时又很不彻底、很不自愿、很少诚意。中国的人大、高法、高检也是,一方面,要防止假冒伪劣过火;另一方面,又很不彻底、很少诚意,从而使王海式民间打假最终破产。1862年的调查委员会还建议对采矿业实行一种新的规定;采矿业和其他各种工业不同的地方在于,在这里土地所有者和工业资本家的利益是一致的。过去,这两种利益的对立曾有利于工厂法的制订;现在,正是由于不存在这种对立,才足以说明矿业立法为什么会如此拖延和施展诡计。劳动人民只能在统治阶级存在利益对立的集团时才能苟延残喘。
1840年调查委员会揭露了骇人听闻、令人愤慨的事实,这在整个欧洲引起了极大的震动,以致议会为了拯救自己的良心,不得不通过了1842年的矿业法,这项法律仅限于禁止使用妇女和不满10岁的儿童从事井下劳动。
以后,1860年,制订了矿山视察法,规定矿山要受专门任命的国家官员的检查,不许雇用10岁至12岁的儿童,除非他们持有学校的证明或者按一定的时数上学。由于任命的视察员少得可笑,职权又很小,加上其他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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