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所谓原始积累(二) (第2/3页)
,在查理一世的时候,还任命了一个皇家委员会来监督旧法律的实施,特别是关于4英亩土地的法律的实施;克伦威尔还禁止在伦敦周围4哩的地区内修建未附有4英亩土地的房屋。在十788八世纪上半叶,如果农业工人的小屋未附有1——2英亩土地,他还会到法院去控告。但是现在,如果小屋附有一个小园子,或者在远离小屋的地方可以租到一点点土地,就是很幸运的了。汉特医生说:
“地主和租地农场主在这方面是行动一致的。他们认为,小屋附有几英亩土地就会使工人过于独立。”“神圣”的法律干什么去了?这就是现代庸俗经济学和庸俗法学所极力向我们推崇的“法制”社会。
在十六世纪,宗教改革和随之而来的对教会地产的大规模的盗窃,使暴力剥夺人民群众的过程得到新的惊人的推动。在宗教改革的时候,天主教会是英国相当大一部分土地的封建所有者。对修道院等的压迫,把住在里面的人抛进了无产阶级行列。很大一部分教会地产送给了贪得无厌的国王宠臣,或者非常便宜地卖给了投机的租地农场主和市民(今天的国有资产也卖得非常便宜),这些人把旧的世袭佃户大批地赶走,把他们耕种的土地合并过来。法律保证贫苦农民对一部分教会什一税的所有权,也被暗中取消了。伊丽莎白女王一次巡视英国之后叫喊说:“穷人到处受苦难。”在她执政的第四十三年,终于不得不通过征收济贫税而正式承认有需要救济的贫民。
“这一法律的起草人不好意思说明起草该法律的理由,因此一反惯例,未附有任何说明性的序言就把该法律公布了。”
查理一世十六年颁布的第4号法令宣布这项法律是永久性的,事实上只是在1834年,这项法律才获得新的更严格的形789式。(从下述事实也可以看出新教的“精神”。在英格兰南部,若干土地所有者和富有的租地农场主聚首集议,拟就了关于正确解释伊丽莎白济贫法的十个问题。他们请当时著名的法学家皇家律师斯尼格(后来在詹姆斯一世时曾任法官)对这十个问题发表意见。“第九个问题是:本教区某些富有的租地农场主想出了一个能排除法令执行中遇到的任何困难的巧妙计划。他们建议在本教区设立一座监狱。每个贫民如不愿被投入上述监狱,就不予救济。其次,应当通知邻近居民,如果有人打算租赁这个教区的贫民,他可以在一定的日子,以密封函件提出他愿出的最低价格。这个计划的起草人认为,邻郡有这样的人,他们不愿劳动,但又没有财产或信用,以便获得租地或船舶来过不劳而获的生活。这种人经过开导,可以对教区作一些很有益的事情。如果贫民在雇主的保护下死亡,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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