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 |导论(一) (第2/3页)
举例子才有时涉及到。
为了全面起见,必须指出,在这里,只要水流等等有一个所有者,是土地的附属物,我们也把它作为土地来理解。
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没有什么比黑格尔关于土地私有权的说法更可笑的了。他认为,人作为人格,必须使自己的意志这个外在自然界的灵魂,具有现实性,因此,他必须把这个自然界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来占有。如果这就是“人格”的规定,就是人作为人格的规定,那末,由此可以说,每个人就都必须是土地所有者,以便作为人格而实现。土地的自由私有权,——一种十分现代的产物,——据黑格尔说,不是一种确定的社会关系,而是人作为人格对于“自然界”的关系,是“人对一切物的绝对占有权”(黑格尔《法哲学》1840年柏林版第79页)。首先,很明显,一个人格不能单凭自己的“意志”硬说自己是一块土地的所有者,而不顾他人也要在这块土地上体现的意志。这里要的是和善良的意志完全不同的东西。此外,“人格”在什么地方确立实现自己意志的界限,他的意志的存在是在整个一个国家内实现,还是需要占有一大批国家,以便“表示我的意志对物的至高无上”[第80页],这是绝对不能看出的。黑格尔在这里是完全碰壁了。“占有完全是零星的;我不能占有比我的身体所接触到的更多的东西,但是,另一方面,外界的东西比我所能把握的更为广大。因此我占有某物时,总有他物与之相联系。我用手占有,但手的范围可以扩大。”(第90、91页)但是,和这个他物相联系的,又有另一个他物。因此,我的意志作为灵魂注入土地的界限,就消失了。“当我占有某物时,理智立即推想到,不仅我直接占有的东西是我的,而且与此有联系的东西也是我的。实在法必须作出各种规定,因为从概念中已不能进一步作出推断。”(第9l页)这是“概念”的异常天真的自白,并且证明这个概念对土地所有权的实际性质“一窍不通”,因为这个概念从一开始就错了,就把一个完全确定的、属于资产阶级社会的、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观念,看作绝对的东西。同时其中还包含这样的自白:随着社会发展即经济发展的需要的变化,“实在法”能够而且必须改变自己的各种规定。)在这个前提下,问题就在于说明这种垄断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的经济价值,即这种垄断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的实现。用这些人利用或滥用一
695定量土地的法律权力来说明,是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的。这种权力的利用,完全取决于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条件。法律观念本身只是说明,土地所有者可以象每个商品所有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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