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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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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0章 (第2/3页)

核糖核酸(DNA)鉴定:分析和描绘某些类型的生物证据(例如,血液、精液和毛发)的细胞的遗传结构,旨在与从已知嫌疑人身上取得的控制样本做比较。其过程包括分离和比较DNA片断,即染色体的基本结构单元。有些类型的DNA鉴定仅能说明,证据有来自于嫌疑人的可能性;有些则基于成百上千万的几率,有效地证明证据的确来自某个特定的人。也被称为“遗传鉴定”,或不太准确地称为“DNA指纹鉴定”或“遗传指纹鉴定”。

      刑侦人类学家:人体残骸专家,帮助犯罪现场调查人员评估和鉴定残骸,挖掘埋尸地点。

      刑侦牙医学家:牙科专家,通过检验牙齿残留物和分析咬痕证据,帮助犯罪现场调查人员认定被害人。

      摩擦脊:手指、手掌和脚底皮肤上隆起的线条,每个人的纹样都是独一无二的。犯罪现场的摩擦脊指纹可被归纳为(1)塑性指纹(留在诸如腻子等可塑性物质上的);(2)证据指纹(由沾带了外来物质——诸如灰尘或血液——的皮肤留下的);(3)潜指纹(由沾有人体分泌物——诸如油脂或汗水——的皮肤留下的,多数是肉眼看不见的)。

      气相色谱仪/质谱仪(GC-MS):两种用于法医分析、鉴别不明物质——诸如药物和痕迹证据——的仪器。通常是连在一起的。气相色谱仪将物质分离为不同成分,并发射到质谱仪上,由质谱仪最终认定各种成分。

      走格子:一种通常的搜索证据的方式,搜索人员在犯罪现场沿同一方向(例如南—北向)来回勘遍现场后,再沿垂直方向(东—西向)来回勘察一遍。

      枪击残留物(GSR):留在开枪者手上和衣服上的物质,尤指钡和锑。如果不是被故意去除,(如用水洗)或在拘捕嫌疑人将其带上手铐(尤其是反铐)时无意中擦除,GSR在人的皮肤上可以存留长达6小时。

      物理证据的鉴定:确定一种证物应被划归的物质种类或类别。有别于“具体化”,即确定证物的单一来源。例如,一块碎纸片可以被认定为40-1b铜版纸,一种常用于印刷杂志的纸。如果那块纸片正好可以补上在嫌疑人那里发现的一本7月号“时尚(Vogue)”杂志上被撕坏的一页,它就可以被“具体化”。当然,相比于泛泛的认定,“具体化”具有更多的证明价值。

      物理证据的具体化:参见上一条。

      铅色(青灰色):死者的部分皮肤上略呈紫色的一种颜色,是由于死后血液变黑、积滞而形成的。

      罗卡德交换法则:由法国犯罪学家埃德蒙?罗卡德(Edmond Locard)阐述的理论,即在嫌疑人和犯罪现场或其受害人之间,总是存在物理证据的交流,尽管这些证据可能很细微,很难侦查到。

      质谱仪:见“气相色谱仪/质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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