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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章 立法筹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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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67章 立法筹备 (第2/3页)

、财务业务与银行脱钩,改制为**公司的提案。

    与专家学者对“构建以国人民银行为领导。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主体地、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地总体构想进行了充分讨论,并进行了有益的补充完善,最后大会通过。

    随后核心组又提出了建立《华人民共和国国人民银行法》、《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构想。并进行了分组筹备。

    姜枫被分到了《商业银行法》筹备组,这个组由陆教授担任召集人,汇集了三十多名专家学者。

    陆教授随即组织召开了筹备组第一次会议,诸位专家学者已经习惯了姜枫地年轻,因为在之前的分组讨论,姜枫已经显示出渊博而前沿的金融知识,独到新颖的见解和系统周密的表述能力。年龄不再成为障碍。

    陆教授望着大家说道:“各位同仁,这次我们受金融立法筹备领导小组的委托。负责《商业银行法》的前期筹备工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希望大家精诚合作。密切协作,共同完成好这次任务。下面我强调一下这次筹备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根据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地精神,我们在这次筹备工作,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地要求,结合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借鉴国际上地通行做法,制定一部真正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业银行法》。

    据此,在筹备起草过程,要坚持两条原则:一是要符合党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决定提出的目标和要求,同时要照顾到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特别是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过程的实际情况;二是要借鉴、吸收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同时要立足于国国情。

    《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业银行,但是目前我国的银行还正在向商业化经营转变过程。从这一实际情况出发,现在制定《商业银行法》,即要使这部法律发挥对银行的规范作用,也要发挥它对银行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运行的引导作用和对金融体制改革成果的保障作用。

    在筹备起草过程要力求体现上述精神,在关于银行的经营自主权、银行与客户地关系、对银行的监管、银行与其分支机构的关系、现已设立的银行如何适用《商业银行法》等问题上,既要坚持改革的方向、原则,又要照顾到实际情况。

    大家应该都清楚。出台《商业银行法》的核心目地是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维护有序竞争的金融秩序。因此我们要对商业银行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设立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业务范围与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的规定。所以我们首先要对如下几个问题作出讨论回答。下面我提出问题,请大家踊跃讨论。”

    陆教授扫了大家一眼,微微一笑,说道:“第一个问题。关于《商业银行法》的调整范围?”

    有专家发言,“既然是《商业银行法》,顾名思义,其规范的对象自然是各类商业银行,按照大会确定的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要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我认为应该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银行。”

    另一名专家发言道:“我认为要确定《商业银行法》地调整范围,必须先明确两点,根据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精神,必须明确商业银行的企业法人制度和商业化经营的原则。也就是说县必须给商业银行下个定义。大家都知道,国外商业银行都是干什么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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