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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9章 (第1/3页)
任何个体与局部的失误,都会给整体和全局造成损失。因此,必须按照规划建设和管理。
新中国成立以来,城市建设投资基本上是由各部门条条下达的,很多市政、公用设施作为各工业企业的附属配套项目,分散进行建设,不利于城市整体的协调发展。造成了很大的浪费。这个问题,可以说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通过改革,实行由城市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新体制,才逐步有所改进。
在建立新体制的过程中:1980年5月,省委、省政府批准撤销省建委城市建设处,成立城市建设局,管理全省城市规划、住宅、房产、给排水、道路挢梁、城市防洪、公共交通、园林绿化、民用煤气等十几个行业的建设工作。省城市建设局成立后,为适应中小城市规划工作的需要,于1982年6月开办各地市、县(市)建设部门在职干部培训班,促使规划的编制工作逐步科学化、规划化。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咨询及有关科硏课题的研究工作,在业务上指导全省城市规划工作,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亦于1979年8月恢复成立。
城市的建设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把这项工作做好,除了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积极主动地加强管理和协调外,还必须加强城建工作的法制建设。根据国家先后颁布的城市建设管理法规、条例,1981年5月,省政府印发了《湖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试行)》。《条例》要求有计划有秩序地规划、建设、管理好城市,促进经济繁荣,文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逐步把全省城市建设成为适应四化建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条例》对城市规划管理、房地产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管理的违章处理,奖励与惩罚作了规定。1982年10月,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政府公布了《湖北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办法》,规定了城镇环境卫生由区、街、居委会管理的制度,公共卫生责在区分工负责,明确了食品、服务行业的管理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建部门负责城建公共卫生设施的统一规划和建设,管理好市容,提出了奖励、惩罚的办法和要求。各地市也相继制订了城市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襄樊市在颁发《市容卫生管理》、《城市交通管理》、《集市贸易管理》等5个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又制订了《关于城市建设管理》、《关于加强公有房地产管理》、《自来水供水章程》等法规,依法治市。比如,原来城市自来水供水量不够,水压不足,管网不配套,每到夏季用水高峰矛盾更为突出。以后,市里把解决城市供水问题作为城市建设的重点来抓,并按《自来水供水章程》加强管理,供水情况大大改善,襄樊市自来水公司多次被评为全省先进企业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之一。
在城市建设中,不执行总体规划和小区规划,任意侵占道路红线,违章建筑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一情况,1980年5月,省基本建设委员会转发《宜昌市制止违章建筑的通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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