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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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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67章 (第1/3页)



    这些立法上的贪腐者多是占据大量信息,拥有统摄某一行业的巨大平台,具有某一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拟订或解释权力的人。在拟订和解释法律、法规、规章时,他们往往采取对下垄断、屏蔽流程和信息,对上利用程序或环节的疏漏蒙混过关等多种方式使法条出现漏洞。

    现在的某些贪腐者走出了纯粹的权力部门,步入了立法领域。

    此前的贪腐多是高发于有职权的群体中,更确切地说是多发于有实权的群体中,往往更常见于执法层面。

    立法层面在过去看似清水衙门,腐败几率甚低,经常被人忽视,但是如今的立法腐败已经打破了人们过往的观念,使腐败以更隐蔽的方式走向立法领域。

    立法腐败涉及面更广,危害更大。法律、法规、规章所涉及的领域都将为其覆盖,而该领域的守法者的权益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剥蚀。

    过去用人上的腐败往往被视为深层面的腐败,而今立法腐败的危害则有过之而无不及。贪腐者以冠冕堂皇的手段从立法源头到执法、守法的深处为所欲为地腐蚀国家机器,侵害公民利益。

    比如说,西方发达国家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着利益集团游说立法者,并造成立法有可能失衡的状况。

    为此,许多国家先后制定法律法规以防止这种现象发生。

    以美国为例,美国议会通过《游说信息披露法》以及《外国代理人登记法案》、《联邦院外活动管理法》和《院外活动公开法》等法律法规对立法游说行为进行规制。

    这些法律要求游说立法的信息必须公开化,游说者和议员双方都要随时披露信息,游说行为要暴晒于阳光之下。否则将予以不同程度的高额罚款。

    同时,禁止一些游说集团或个人使用不正当的手段,甚至以政治捐款为名对立法者进行诱惑。

    西方国家不但非常注重对立法成型的过程与程序的监控和限制,而且对立法者本人以及家属的监督甚是严格,同时加强对利益集团的行为规范。

    而在国内,有关于这一块儿的防范还基本上趋于为零。

    总体而言,国内现在的政治中,需要领导意志来解决问题的时候比较多一些,尤其是当司局级干部把持了立法之后,很容易弄出一些似是而非的政策来,看上去是对大家有利的,可是仔细一琢磨,就感到是被人给涮了。

    随着国内立法程度的加剧,这种现象也变得更加严重了,有时候甚至会出现一些莫名其妙的政策法规来,很明显是有悖于常理的,可是偏偏就制定出来了,这只能说明司局级腐败已经进入了高危频发期。

    司局级领导干部,基本上都是处于一个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上,因此上面的政策如何落实,下面的情况如何反应。都是掌控在他们的手中,一旦这个环节出了问题,那么下面的民情无法反映上去,上面的惠民政策无法落实下来,就会让整个政体出现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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