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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5章 (第1/3页)
而当地官方的说法是,事发前煤管局局长带着五人安全检查组,到这个矿井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煤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认为煤矿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给这个矿下发了停产整顿通知书。
但是矿工们没有听到停产的消息,记者也没有看到通知书,事实已经足够说明问题,矿上在继续生产,然后爆炸,死人。
在处理煤矿爆炸事故的某省长召开紧急会议的时候,声色俱厉地怒斥,“矿主等责任人不顾被困矿工死活,事故一发生就逃之夭夭。而公安机关至今还没抓到在逃责任人。说明这里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有腐败。”
其实这位省长说的一点没错儿,几乎每一起重大事故发生都有一些严重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这是一次又一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今后可能造成事故的潜在因素。
有很多的煤矿发生事故之后,当地给出的说法就是这是新矿,都是在边建设边生产,所以安全设施尚未完善,且不说这个说法是否成立,按照国务院要求,这些矿本身就属于停产之列,但事实却是连象征性的姿态都没做过,即使在几次检查组到来时也照挖不误。
被下了停产通知的煤矿之所以能够对上至国家下到县煤管局的停产通知置若罔闻,顶风作案,按照当地人的说法,原因在于县里主要领导在里面有股份。
当地的人能够掰着手指头告诉你某某领导在城里有几栋房子,哪些煤矿是某某领导开的,哪些厂子又给领导送了暗股。当然这些都是没有真凭实据的传言,但在类似这样的地方办厂开矿,没有关系和靠山,恐怕也是很难生存的,这靠山,又依靠的是经济利益的纽带。
然而,仅仅依靠一个腐败的帽子,恐怕很难解释为什么上令下不止,为什么主观努力和客观效果之间存在那么严重的背离。
显然,这一次国家关停小煤矿的决心也是异乎寻常的,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这个规定明确提出,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不但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个规定实行之后,某省的省委书记就因为特大煤矿事故而被通报给予行政处分,事实上,即使是再爱财如命或者再官僚的官员也不会面对如此严厉的惩罚而无动于衷。
在童玉山掀开了宣传部门工作整改之后,各部门也纷纷效仿,跳出来对矿难事故的成因多方面进行分析,深入挖掘原因。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新闻发言人就指责说,有些地方政府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对关闭小煤矿态度不积极,措施不落实。特别是由于压产导致煤炭市场好转,个别地区出现煤炭供应紧张,煤价恢复性上涨后,一些小煤矿受利益驱使擅自偷偷生产。
这种情况显然是存在的,比如说在山西,百分之八十的县财政收入主要依靠煤炭开采和炼焦,吕梁、大同等地的一些县区乡,煤炭的收入占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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