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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6章 (第1/3页)
现有的分税制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当前发展阶段,中国政治转型的内在要求了。
朱老板对范无病表示道,“当前中国的财政体制主要存在四个问题,都是很棘手的。”
他所说的四个问题,一是税费立法权高度集权。我国税收的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不能充分调动地方涵养税源的积极性。而且税收的立法权往往集中在政府手中,以决定、通知、条例来制定和执行,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作用有限,而且后两者目前本身的人员结构也有问题。《预算法》把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权一次性下放给了国务院,相当于一个家庭的财政大权,完全交给管家或者保姆来支配,或者一个公司的财权,从董事会移交给总经理。
二是中国在法律上并非分权国家,中央和地方迄今为止的所有财政安排和事权调整都是中央和地方谈判妥协的结果。中央政府由于政治和行政上的权威地位,往往对事权和财权划分方案有主要的动议权和决定权,因此缺乏内在的稳定性和法律保障。
三是现行地方税制体系不完善,地方税制结构不合理。缺乏地方主体税种。单个地方税种的收入规模和其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都比较小,导致地方自己的财源小且不稳,对预算外和制度外资金、土地财政和负债依赖程度较高。
四是在财政支出上,效率还很低。各级政府总体上重视收入,而忽视支出效率。没有建立透明的、有宪政约束的公共财政预算体制,导致纳税人和作为第四权力部门的媒体不能有效监督政府的财政支出,纳税人交的税也与其享受的公共服务不相匹配。
范无病虽然对于国内的税制有些不大清楚,但是他曾经专门研究过美国的事情,于是就对朱老板说,“在成熟的竞争性较强的联邦制国家,比如美国,首先界分市场和政府的边界,然后按照辅助性原则来界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再按照各级政府自己的事权,来确定支出责任和支出需要,最终由此决定收入需要。而收入权的来源就是事权、支出权、支出需要,所有这些权力都是辖区内的公民赋予的,是在宪政框架内安排的。所谓辅助性原则指的是,凡是个人和市场能够处置的事务,留由其自身去处置;政府的事权留由最低必要层次的政府去履行,上级政府提供辅助性的支持。而且,上级政府接手或者插手之前,还要考虑自身是否确实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所以美国跟我们有点儿不大一样。”
很显然,在税制结构本身的改革上,地方政府必须要有自己稳定的财源,这也是地方政府自治本身的基础。比如依美国的经验,三极政府财源支柱的概况是,个人所得税和工薪税(类似社会保障税)归联邦(中央);销售税和公司所得税归州(相当于我国省级);财产税归地方(基层政府)。
中国是世界上政府层级最多的国家,有五个政府层级(中央、省、市、县、乡),这也是导致当前事权和财权划分混乱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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