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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68章 (第1/3页)
当然,范无病很清楚,这次信贷失控在短期内不会显现出来,但几年后四大国有银行可能涌现出大量的不良贷款。
对于企业来说,特别是国有企业来说,由于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为一家,以往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巨大,国有企业敢借钱不还,其根本原因就在此。
因此,如果国有企业的债务能够轻易地通过银行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那么企业就一定会把资产管理公司看做为一家政策性金融机构,一定会把企业的债务推给资产管理公司,从而造成新的不良贷款,这不仅让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增加,企业的运作机制不能够优化,也制造了资产管理公司道德风险的条件。
也就是说,既然企业的不良贷款在不断的产生,而银行又在没有完全厘清责任、账目等条件下简单地把不良资产划拨给资产管理公司,而资产管理公司也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把其处理不良资产的全部风险推给银行,如资产管理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也可能会改变处理不良资产的进度,为了尽快让不良资产脱手,会压低价格,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严重损害社会利益。
对于这些问题,在国内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之前,理论界就进行多层面的讨论,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可能性,而实际出现的结果比理论分析更为严重。
但是为什么明知有种种道德风险发生,却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则来界定来规避呢?
可以说,后来资产管理公司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仅是以制度存在缺陷、国内资产管理公司出台仓促是不能够完全解释的。因为,国内资产管理公司仓促上马的原因一些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所驱,是他们极力地游说政府如此作为的。
比如说新加坡的淡马锡集团,为了从四大银行中获得巨额回报,肯定是希望四大行可以把历史包袱给甩出去的,而要甩出去,就需要一个可以接收包袱的机构,资产管理公司自然就是首选。
在当时,范无病就提出过,国内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法律要先行,看看发达市场体制下哪一个国家不是如此?没有相应的法律与制度,仅是简单出台一些办法与条例,不良资产的产权界定可能不清楚,不同组织与机构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也无法界定。
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通过强行划拨的方式给设立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是行政关系,那么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就应该完全直属四大国有银行,不仅不需要财务组织上独立,更不需要其组织之外的力量来承担相应的负担。
但实际上,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基本是由财政注资,其不良资产剥离的处置也得由国家财政来承担。
正如有人所指出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是穿着官服,却又干着经商活动的四不象组织,既非市场组织,也非行政组织,在这样的一种条件下,国有商业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关系是无法界定清楚的。
在这种关系下,无论是哪一方都会把其经营的风险推给对方,都会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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