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5章 分税法,多收多得 求保底票票 (第2/3页)
朝的地方政府对做大财政的尽头可是高到了不能再高的地步,无论是招商引资还是发展房地产,每个地方无不是使足了力气。之所以如此,当然首先是马克思的功劳。然后是太祖、太宗他们的思想显神威,然后才是利益驱使!呃,地方上使劲儿捞钱,他们自己花起来也舒服不是?如果地方无论收多少税,都被朝廷装进腰包。地方自然没有干劲了。这么显而易见的道理,朱大资本家如何不知道?
之前政权草创,地方的立法、司法、行政和金融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有些地方甚至军政都未完全分离,当然不能搞这样的分税制度了。不过现在,大明朝在东南八省的统治已经稳定下来,外部环境也比较安稳。是时候搞分税制改革了。
“朕的想法是这样的,大明的税收要分成中央税和地方税两种。关税、盐税、利息税等三税都是中央税。现在的关、盐二税大约各有2000余万,利息税还没有开征,朕打算按照银行、钱庄储蓄利息所得的5%收取,大约有300万到400万元。这样差不多4300万元是中央财政的根本。而地方税则由商税、物税、矿税、田赋、印花税等五个大税还有一些零星小税构成。收入实行朝廷、省、府、县四级分成。原则上采取富裕地区多做贡献,贫困地区少做、不做贡献的方法。同时。县公局在府公局,府公局在省公局,省公局在立宪议会的代表权则和所做贡献的多寡挂钩……当然各地方只要完成朝廷所下达的基本税收指标,技术自身财政无法做到自足,要依靠上级和朝廷补贴。也是可以在上级公局或立宪议会中拥有一定数量的基本代表权。
如果该地方完不成朝廷和上级下达的基本税收指标,那就要扣减代表权,直至取消代表权!一代地方代表权被取消,该地方官府也立即解散,地方官统统开缺回家去吃自己的,再由上级官府或朝廷指派外地官员进驻接管,实行军政治理,而且税收也由外地官员负责征收!该地士子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也立即取消。直到该地方士绅商人联合向朕提出请愿并且愿意承担纳税义务为止。
另外,在官员任命制度上,府以下地方,原则上实行本地人当本地官。府和府以上还有朝廷官员则不受籍贯限制。而且各地官员的数量、待遇都可以由各地政府和公局协商后报朝廷批准。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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