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七百一十一章 新情况新问题 (第2/3页)
可以部署于边防。
诏从之。
户部上书:“元佑元年二月五日敕:‘官员差出所带人吏,如合支馹券,从本部契勘职名,依令内则例,不许陈乞别等则例,如违许劾奏。’
自降朝旨,差官出外所带人吏,多乞优厚券俸,申请特旨。近降朝旨遂成空文。”
“欲今后人吏、公人差出,虽有特旨不依常制,或特依已降指挥,别支破驿券之人,并从本部只依本职名则例支给。”
又是新矛盾新问题。
京官出差,尤其是奉皇帝差遣出巡地方的中官们,经常将差遣视作发财的手段,搅动地方。
赵顼在元祐改制之后,要求官员出差采用“预支”制度,先行给付“馹券”,即驿站消费券,用于支付沿途驿站食宿的花用,地方不再供给。
但是很快官员们又想出新花招,每次出发前找寻名目,请求“别支”。
因为官员们是要带手下的,将手下设置得多一些,这样就能够从这些人的“别支”里边获取利润。
这道肥菜,历任户部尚书包括蔡京在内,都不敢动,直到来了个孤臣——苏元贞。
新任户部尚书苏元贞要求,朝官出差带随员可以,但是必须申报。
户部要审查这些随员的职务、级别,是否符合这次差遣所需要求,审查通过之后,方才能支给。
诏从之。
紧跟着,刑部侍郎毕仲游上书:“官员举借钱物,于任所交还。州官于诸县镇寨,或诸县镇寨官于本州者,皆为任所。
计本过五十贯者,徒二年。重叠及于数人处举借,并通计。
钱物主并保引人,如过数借者,各杖一百,数外钱物没官。
若偿外钱物不及五十贯之数事发者,减本罪二等;不及三十贯者,又减二等;全偿讫者,又减三等。
以上偿钱应减罪者,数外钱物数,仍免没官。
其所偿钱物内,有系任所受乞借贷之类者,各不减。”
从之。
这是要打击地方官员与当地豪强们以借贷之名,行纳贿受贿之实。
官员举借“官物”,就是从国库中借出的钱财,拿去放贷、做生意。
刑部要求必须于任所内交还,到期还未还上的,不光官做不成,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还对“任所”也加以了明确定义,就是最大不能出州。
除此以外,还要追究钱物持有有人、保管人、保引人,其实也就是地方豪强们的责任,如果此类借贷产生了非法所得,所得没官。
同时还明确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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