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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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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章 (第2/3页)

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根据《刑法》第18条“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月亮上是玉兔、桂树都能被地球上凡夫看到的地方,姑且可以算作公共场所。

      以天上一天地下一年的换算方式,元帅应当在凡间服刑1825年以上,而实际上服刑少于孙悟空的500多年刑期。由此看来似不可谓重——至于打了二千,可能是参照英国殖民地法律中的笞刑(对犯非礼等罪的男性罪犯特别是少年男犯)。

      特别是对照小白龙的死刑(“吊在空中,打了三百,不日遭诛”)——小白龙违反《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更可用来比较其轻重。

      另外卷帘大将的罪名应当是《刑法》第419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为其当时其是在履行职务。

      当然其实重罪轻判的典型是孙悟空,《刑法》第104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加上还有其他重大的盗窃和职务侵占以及暴动越狱等行为,却只在五行山下待了500年(实际上从王莽篡汉到唐贞观年间一共有600多年),按天庭时间折算下来只有2年左右刑期。就偷笑吧!

      懒胖:

      有一点反对意见:天上人间的时间折算。

      显然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没有这方面的论述。但考虑到刑罚是对个人行为实施的惩罚这一基本原则,天上人间的时间应当是以受者个体体验为基准统一计算的。即天上1天=人间1天。打入人间应当属于流放或剥夺政治权利一类的追加刑罚。呵呵。

      天庭显然不公,猪八戒不过是个未遂,就被发了下来还投成了猪胎(可以与宫刑或者龟溺涂面比照),而宝象国的奎木狼,通奸既遂,但不过是“收了金牌,贬他去兜率宫与太上老君烧火,带俸差操,有功复职,无功重加其罪。”

      云横居士:

      懒胖兄(我强烈怀疑这个名字有点讽刺我)关于时间的说法很有道理,我发现过这个问题,但没有上升到“天上人间的时间应当是以受者个体体验为基准统一计算”的这个理论高度。

      关于奎木狼问题我有不同看法,通奸基本上不属于犯罪(可能有的国家地区的法律除外),也就是一个生活作风问题嘛!而且奎木狼基本属于一拷就复机的好同志。“那二十七宿星员,领了旨意,出了天门,各念咒语,惊动奎星。”“他听得本部星员念咒,方敢出头,随众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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