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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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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92章 (第3/3页)

依据。董列出的田税率是“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

      依据当代经济理念分析,董仲舒的这个数字不是国家“税率”,而是佣耕户的地租率。其实际所指,是如陈胜那般“耕豪民之田”的佣耕者,向豪民地主交出一半的收成。董仲舒显然不懂经济,将地租率硬说成国家税率,使秦帝国时代的田税率猛然提升到十分之五的大比例。有意还是无意,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后世将这一典型外行的指控当成了历史事实,当成了真理性质的史料依据。

      就历史事实而论,交租之后的经济逻辑是:国家以地亩数量征收田税,只向地主征收,不针对佣耕者征税。之所以不针对佣耕者,有两个原因:其一,佣耕者耕的是地主的土地,佣耕者不是地主;其二,佣耕者是流动的,若以佣耕者为基数征税,固然可以避免历代都大为头疼的“漏田”现象,然在事实上却极难操作。所以,佣耕者向地主缴租,国家再从地主之手以登记核定的田数征税,是从战国时代开始一直延续两千余年的田税法则。唯其如此,此后的经济逻辑很清楚:佣耕者的一半产量中,必然包括了地主应该缴纳的田税。而地主不可能将粮食全部交税,而没有了自家的存储。是故,秦帝国的田税只能比“什五税”低,而不可能高。最大的可能是,国家与地主平分,也征收地主田租的一半为田税。如此,则田税率为十分之二点五。即或再高,充其量也只是十分之三。因为,秦帝国不可能将自己的社会根基阶层搜刮净尽。

      第二则,再说人口盐铁税率。

      人头税乃春秋战国生发,夏商周三代本来就没有,说它“二十倍于古”,是没有任何可比意义的。人头税之轻重,只能以当时民众的承受程度为评判标准。而史料所记载的人口税指控,除了秦末历史谎言的“头会箕敛”的夸张形容,再无踪迹可寻。

      所谓盐铁之利,在“九贡九赋”的夏商周三代也基本没有,至少没有铁。即或有盐利,肯定也极低。因为,三代盐业很不发达,不可能征收重税。故此,说秦时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无论是就实际收入的绝对数量而言,还是就税率而言,也几乎没有任何可比意义。

      若董仲舒的“二十倍于古”泛指整个商业税,则更见荒诞。战国至秦帝国时期的商业大为发达,七大战国皆有商业大都会。齐市临淄、魏市大梁、秦市咸阳、楚市陈城、赵市邯郸、燕市蓟城、韩市新郑。七大都会之外,七国尚各有发达的地域性大商市,如齐东即墨、魏北安邑、楚东南之江东吴越、秦西南之蜀中、赵北之胡市等等。其时之市场规模与关市收入,远远超出夏商周三代何止百倍,说商业税“二十倍于古”,只怕还估摸得低了。基本的原因是,夏商周三代的民众自由商事活动规模很小,而国家“官市”又多有限制且规模固定。总体上说,三代商市根本无法与《史记·货殖列传》所记载的战国秦时代的蓬勃商市可比。所以,商业税之比同样没有意义。

      第三则,再说徭役征发。

      以董说的夏商周三代一年三日徭役为基数,三十倍于古,是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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