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第2/3页)
,定会开采。康沃尔公爵所征的锡税,据说为全价值的百分之五以上,即二十分之一以上;不论其税率怎样,要是不课税,这当然属于矿山所有者。假定以二十分之一,与上述六分之一相加,就可发现,康沃尔锡矿的全部平均地租对秘鲁银矿的全部平均地租的比例,是十三比十二。然而,秘鲁银矿现今连这低微的地租也不能担负,而银税也在1736年由五分之一,减到十分之一。银说虽轻微如此,但与二十分取一的锡税比较,却更能引诱人们做走私生意,而就走私说,贵重的物品必比容积大的物品容易得多。所以,有人说,西班牙国王得不到什么税收,而康沃尔公爵却得到很好税收。以此之故,地租在世界最丰富锡矿生产锡的价格中所占的部分,可能比地租在世界最丰富银矿生产银的价格中所占的部分大。在偿还开采那些矿产物所使用的资本及共普通利润后,留归矿山所有者的剩余部分,贱金属似比贵金属大。
秘鲁银矿开采者的利润,通常亦不甚大。最熟悉当地情形并最受人敬佩的上述那两位作家告诉我们说,在秘鲁着手开采新银矿的人,都被认为是注定要倾家荡产的,所以大家都避开他。看来,采矿业在秘鲁和在这里一样被看作彩票,中彩的少,不中彩的多,而几个大彩,却诱引许多冒险家做这样无结果的尝试,失去他们的财产。
可是,由于秘鲁国王的岁入大部分来自银矿,所以秘鲁法律尽量奖励新矿的发现及开采。发现新矿山者,不论是谁,一律按照他看准的矿派方向,划出一块长二百四十六呎宽一百二十三呎的矿区归他所有,并自行开采,不给地主任何报酬。鉴于自己的利益,康沃尔公爵也在那古公国内,制订了类似的规定。凡在荒野或未圈地内发现锡矿的人,都可在一定范围内,划出锡矿的境界,这叫做为矿山定界。这境界设定者,就是该矿区实际所有者。他可以不经原地主许可自行开采,或租与他人开采,不过在采掘时要给地主微薄的报酬。在以上那两种规定中,私有财产的神圣权利都由于国库岁入想象上的权利而被侵犯了。
秘鲁同样奖励新金矿的发现与开采,而国王的金税只占标准金产量的二十分之一。原来金税与银税同为五分之一,后来减到十分之一,然而就开采的情况看来,即十分之一的税率也觉太重。上述两作家佛勒齐和乌罗阿曾说,由银矿发财的已属罕见,由金矿发财的更为罕见。这二十分之一似乎是智利、秘鲁大部分金矿所支付的全部地租。金的走私比银的走私容易得多,这不但由于和容积对比,金的价值高于银的价值,而且由于金的固有状态特殊。象大多数其他金属那样,银在被发现时,一般搀有其他矿物,很少是纯质,要把银从这矿化物中分解出未,须经过极困难和极烦琐的操作,而这种操作,要在特设的厂坊进行,这样就容易受到国王官吏的监督。反之,金在被发现时,几乎都是纯质,有时发现相当大的纯金块,即使搀有几乎看不出来的砂土及其他外附物,但通过极简短的操作,也能使纯金从这些混杂物分解出来。不论何人,只要持有少量水银,就可在自己私宅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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