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31章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章 进书架
    第31章 (第3/3页)



    1305年,即爱德华三世第二十五年,制定了所谓劳动法规。这法规在前言中大大非难佣工的横霸,说他们不应要求雇主增加工资。所以,这法规规定:一切佣工及劳动者,此后应满足于爱德华三世第二十年及前此四年通常领得的工资及配给(配给一词,当时含有衣服及食料这二者),因此他们所得的配给小麦,无论何地,只以每蒲式耳十便士计算,而且,这配给,以小麦或货币交付,又须听雇主选择。每蒲式耳十便士,是爱德华三世第二十五年极普通的小麦价格,因为它需要由特殊法会来迫使佣工接受,以代替通常的配给口粮,而这价格,也被认为是前此十年即法令所指的爱德华三世第十六年的低廉价格。但爱德华三世第十六年,十便士含有大约陶衡银半盎斯,大约等于现令英币半克郎。所以,与当时货币六先令八便士相当、又与今日货币二十光令相当的陶衡银四盎斯,必定在当时被认为是小麦一夸特即八蒲式耳的普通价格。

    关于被认为是当时谷物的普通价格,这法令所提供的证明,无疑地比历史家及其他著述家记录的某些年度的谷价好得多,因为他们所记,侧重异常高昂或异常低廉的价格,所以想依此判断当时的普通价格,实不容易。加之,我们还有别种理由可相信,十四世纪初及以前数年小麦的普通价格,不下于每夸特四盎斯,而其他各种谷物价格,也依此为准。

    13O9年,坎特布里的圣奥古斯丁修道院副院长拉弗·得·波恩就任时,曾大摆筵席。关于这次筵席,威廉·桑恩记录了食单及许多食物价格。计当时消费的,第一为小麦五十三夸特,价十九镑,即每夸特六先令二便士,约合今币二十一先令二便士;第二为麦芽五十六夸特,价十七镑十先令,即每夸特六先令,约合今币十八先令;第三为麦二十夸特,价四镑,即每夸特四先令,约合今币十二先令。在这场合,麦芽和燕麦价格,似乎高于它们和小麦的通常比价。

    此等价格的记载,不是因为其异常高昂,也不是因为其异常低廉,而只是对这次大规模飨宴所消费大量谷物实际价格的偶然记载。

    亨利三世第五十一年,即 1262年,恢复了所谓“面包麦酒法定价格”这个古代法令。亨利三世在前言上说,此法令系其祖先即往时英格兰国王所制定。由此推断,此法令,至少是亨利二世订的或竟是诺尔曼征服时代订的。此法令按照当时每夸特由一先令至二十先令的小麦价格,规定面包价格。但是,可假定此种法令,谅必同样仔细考虑到超过普通价格或不及普通价格的价格,所以在这假设下,含有陶衡银六盎斯而相当于今币三十先令的当时十先令,在此法令制定之初,必被视为一夸特小麦的普通价格,而且,直到亨利三世第五十一年,还被认为是普通价格。因此,我们假定,那普通价格不少于法定最高面包价格的三分之一,换言之,不少于含有陶衡银四盎斯的当时货币六先令八便士,总不会大错。

    因此,根据这些事实,我们有相当理由作出这个结论:即在十四世纪中叶及以前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中,一夸特小麦的平均价格或普通价格,大概不会在陶衡银四盎斯以下。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章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