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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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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8章 (第3/3页)

五哩内的人,在未向国王保证,不以这样购得的羊毛的任何部分再售给距海十五哩内任何他人以前,不得购买任何羊毛。倘若未作这样的报告和保证,即以羊毛向这二郡的海边输运,一经发觉,就没收其羊毛,犯者科罚金每磅三先令。倘若未作这样的报告,即以羊毛存放于距海十五哩内者,查封没收其羊毛;倘在查封后,有人要求领还,必须对国库提出保证,在败诉时,除了其他一切处罚,还须交付三倍的诉讼费。

    在境内贸易受这样的限制时,我相信,沿海贸易决不会很自由。羊毛所有者,要输运或企图输运羊毛到海岸任何港埠,从那边由海道运至海岸上其他港埠,那末在他输运羊毛路出口港五哩以内的地方以前,须先到出口港报告羊毛包数、重量及记号,否则没收羊毛,并没收马、马车或其他车辆;其他各种禁止羊毛输出迄今还有效的法律,当然也定有各种罚则。但威廉三世第一年第三十二号法令,却又是那么宽大,它宣称:“若于剪毛十日后,将羊毛真实捆数及存地,亲自向最近的海关提出证明,并在羊毛迁运前三日,亲自向最近的海关说明其意图,就可把羊毛从剪毛地点运回家来,尽管剪毛地点,是在距海五哩以内的地方。”向沿海输运的羊毛,必须保证在登记的某港口起运上陆,倘若没有官吏在前,即行上货,则没收其羊毛,并科以每磅三先令的通常罚金。

    我国呢绒制造者,为要证明他们对国会要求施行这样异常的限制,是完全正当,竟然说英国羊毛具有特殊品质,比任何其他国家的羊毛都好;说他国的羊毛,不搀入若干英国羊毛,就不能造出有相当质量的制造品;说精良呢绒,非由英国羊毛,不能织成;说英国若能完全防止本国羊毛输出,就能独占几乎全世界呢绒业,没有谁能和他竞争,他就可随意抬高价格,售卖呢绒,并在短期间内,依最有利的贸易差额,取得非常大的财富。这种学说,象大多数其他为许多人民所确信的学说一样,过去为多数人民所盲目信从,而且至今仍为他们所信从。至于一般不懂得呢绒业或未曾研究呢绒业的人,却是几乎全体相信。其实,英国羊毛,不但不是制造精良呢绒所必需,而且全不适合于制造精良呢绒。精良呢绒,全由西班牙羊毛织成。并且,把英国羊毛搀到西班牙羊毛中去织造,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减低呢绒的质量。

    本书曾经说明,此等法规,不仅使羊毛价格,减低到现时应有价格以下,而且使其大大低于爱德华三世时代的实际价格。英格兰苏格兰合并,此法规即通行于苏格兰。据说,苏格兰羊毛价格因此跌了一半。《羊毛研究报告》的作者约翰·斯密,是一位极精明、极聪明的作者。他说,最好的英国羊毛在英国的价格,一般比阿姆斯特丹市上极劣羊毛通常售卖的价格低。这些法规公开提出的目的,是把这商品的价格,减至自然应有的价格之下;毫无疑问,它们曾产生预期的效果。

    也许有人认为,价格这样的降低,由于阻害羊毛的生产,必然大大减低这商品的年产额,虽不比从前低,但比现令状态下市场要是公开自由任其价格上升到自然应有水平时所会有的产额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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