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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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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旧补助税所依据的地方税则,海狸皮一件估定为六先令八便士;1722年以前,海狸皮每件输入所纳的各种补助税和关税,约等于这地方税的五分之一,即一先令四便士。在输出时,除了旧补助税的一半即仅仅二便士外,都可退还。一种这样重要的工业原料,在输入时,须课这样的关税,被认为太高;于是,在1722年,地方税减为二先令六便士,输入税亦减为六便士。但输出时,亦仅能退还此额的一半。那次胜利的战争,使英国占领了产海狸最多的地方,而海狸皮又为列举商品之一,所以,其输出,就限于从美洲运至英国市场了。我国制造业者不久就想利用这机会。1764年,海狸皮一件输入税减为一便士,输出税则提高至每件七便士,并不得退还任何输入税。同法令又规定,海狸毛或海狸腹部输出,每磅须纳税一先令六便士,但对海狸皮输入税则无所变改,由英国人用英国船输入的,所纳的税仍在四先令与五先令之间。

    煤炭,可视为工业原料,亦可视为职业用具,故其输出,课有重税,现在(1783年)是每吨纳税五先令以上,或每纽卡斯尔煤衡量纳税十五先令以上。这在许多场合,简直高于炭坑所在地的商品原价,甚或高于输出港的商品原价。

    但真正职业用具的输出,一般不是通过高关税,而是通过绝对禁止来限制。于是,威廉三世第七年和第八年第二十号法令第八条规定,织手套和长祙的织机或机械禁止输出,违则不仅把输出乃至企图输出的织机或机械没收,而且须科罚金四十镑,一半归于国王,一半归于告发人。同样,乔治三世第十四年第七十一号法令规定,棉制造业、麻制造业、羊毛制造业和丝制造业使用的一切用具禁止输出,违则货物没收,犯者科罚金二百镑,知情不报又以船供其运输的船长,亦须科罚金二百镑。

    当死的职业用具的输出受到这么重的处罚时,活的职业用具即技工自不能听其来去自如。所以,乔治一世第五年法令第二十七号规定,凡引诱英国技工或制造业工人到外国去执行职业或传授职业者,初犯科罚一百镑以下的罚金,处三个月徒刑,并继续拘禁,到罚金付清之时为止;再犯即随法庭意旨,科以罚金,处十二个月徒刑,并继续拘禁,到罚金付清之时为止。乔治二世第二十三年第十三号法令,加重了这种处罚,即初犯科罚金五百镑,处十二个月徒刑,并继续拘禁,到罚金付清之时为止;再犯科罚金一千镑,处二年徒刑,并继续拘禁,到罚金付清之时为止。

    按照上述二法令中前一个法令,某一个人如被证明曾勾引某一技工,或某一技工如被证明受人引诱或答应或订约为上述目的前往外国,那末这样的技工,必须向法庭提出不出国的合式的保证,而在未向法庭提出此种保证以前,得由法庭拘禁。

    若有某一技工,竟自出国了,并在外国执行其职业或传授其职业,则在英王陛下的驻外公使或领事的警告下,或在当时阁员的警告下,必须在接警告后六个月内回国,并继续住在本国,否则即从那时候起,被剥夺一切国内财产的继承权,亦不得作国内任何人的遗嘱执行人或财产管理人,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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