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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第1/3页)
我们也不可以使那些较新的民主原则受到破坏,这些原则包括有:免饥饿之权,社会须对社会中的所有份子负责,任何人不可因受恐吓而屈服外在权威,或因害怕失业和饥饿而丧失他的人类尊严。我们不仅要保留,而且应加强和扩大这些基本成就。
尽管在事实上,我们已达到了这种程度的民主,可是,这还是不够的。民主的进步在于提高个人的实际自由,创造能力及自发性,不仅在于某些私人性和精神方面的事物,而且,更重要的是在于每一个人之生存极为重要的活动 —— 亦即是他的工作。
促使民主进步的一般条件是什么?社会中的非理性和无计划的情形必须予以消除,而代之以有计划的经济。社会必须合理地处理社会问题,就好像它处理自然的情形那样。达到此种境界的一个条件是,消除少数操经济大权而对那些命运决诸于他们的人毫不负责任者的神秘统制。我们可以称这种新秩序为民主社会主义,可是名称是无关宏旨的;重要的是,我们建立一个可以达到人民目的的合理经济制度。今天,大多数的人民非但不能控制整个的经济组织,而且也没有机会在他们的工作方面,发展真正的创造能力及自发性。他们是 “ 受雇的 ” ,因此,只希望他们尽本分就可以了。惟有在一种计划的经济制度中,当全国合理地控制经济及社会力量时,个人才能分担责任,而且在他的工作上,运用创造性的智慧。重要的是,使个人重获发展才能的真正机会,社会的目标与个人的目标是一致;以及个人把他的努力及理智,主动地用在他所从事的工作上。我们必须以主动而理智的合作,来取代对人的利用,并且必须把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原则,由政治的领域,扩大至经济的范围。
仅就政治和经济而言,并不能答复经济与政治制度是否可以促进人类自由这一问题的。判断自由之实现的惟一标准是,个人是否主动而积极地参预决定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事务。而且,这不仅是指投票而已,还得在他的日常活动、他的工作,及他与其他人关系方面,予以表现。现代的政治民主制度如果完全限于政治活动方面,便不能充分地抵制一般个人在经济方面不重要性的结果。可是,纯经济观念 —— 例如生产方法的社会化 —— 也是不够充分的。这种现象必然地阻止了自由与个人主义的发展,即或政府的控制对大多数人民的经济利益是有效的。
为了隐瞒事实,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地误用文字。出卖友邦称之为绥靖,军事侵略叫做防止攻击;假藉友好协定的名义,来征服小国;以及,拿 “ 国家社会主义 ” 的美名来残酷地压迫人民。民主、自由、及个人主义这些字眼都成为滥用的对象。确定民主制度与法西斯主义之间区别的真正意义,只有一个方法。民主制度是一种创造经济、政治、及文化的条件,以便可以充分发展个人的制度。法西斯主义则是要使个人服从外在的目标,和减弱个人个性的发展。
明显地,为实现民主政治而设立种种环境条件的最大困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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