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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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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5章 (第2/3页)

即不仅保障权利平衡,还能强化人际关系,增进群体凝聚与合作。这种设计虽然很古老,却不乏智慧。而现代民法的权利义务平衡设计,功能更加专一化,只管平衡,不管人的沟通,不管人文关怀。所以,这是两种不同形态的智慧。

      当今人情被喻为债务,也源于本规矩,“有来必有往”体现了一种压力。所谓“来”,就是接受了别人恩惠,欠下了人情。孔子说:“来而无往非礼也”,“非礼”二字完全是精神压力(古语称性骚扰也为“非礼”,可见其严重),逼你赶紧“往”——偿还人情。这种心理,同欠债还钱如出一辙。

      从文化渊源看,这规矩也源于儒家哲学,具体地说是报偿伦理。

      “报”——报答、报恩、报仇等等,是儒家哲学一个重要概念。“报”是一个关系范畴,它相应于一个交换背景存在,这个背景就是别人曾经给予自己恩惠。从消极一面说,报的内容也可能是伤害,譬如报复和报仇。“义”与“报”,是一对不可分离的儒家范畴,换作人情老词儿,就是“做”与“还”,这是一种对称设计,演绎到民间社会,就成了“有来有往”,“一报还一报”,“做人情”和“还人情”。

      “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以夸张口吻强调了“恩”、“报”之间的不可分离以及放大的关系,除了隐含“礼尚往来”以外,还延伸下一条规矩:“过量偿还”。它说滴水之恩不仅要报,而且要用涌泉——无数倍于滴水来回报。

      偿还务求过量

      还人情时,有时要对等,有时要过量,看是否合适,伤不伤感情。不伤感情的,可等价偿还;若等价偿还肯定伤感情,那就要过量偿还。为什么伤感情?因为只专注财物,把人情包含的情义一笔勾销,这意味着不尊重对方情义。此外,有些人情很大,根本无法还清,更遑论过量,譬如救命之恩一类,只能先表示一下,然后欠着了。

      什么时候伤感情,什么时候不伤,没有标准答案,还须自己的人情功夫拿捏。人情所负载,一为利惠,二为情义,每桩人情之中成分比例各不相同,要靠自己用心去揣摩。以利为主,可酌情等价偿还,譬如借钱还账,甚至多加一些利息也不为过;以情为主,忌讳等价偿还,譬如别人从外地带来特意的礼物,或许本钱很小,如果按价回赠就犯忌了。千里送鹅毛,礼轻情义重。

      针对情义型的人情,过量偿还规则要求尽量“过量”。所有的“报”,也就是还人情,都面临价值数量和方式选择——以什么方式?还多少?怎样做才合乎情理,对得住自己对得住别人?若只考量利益数量维度,就简化成:还人情的分量究竟应该大于、小于还是等于所欠人情?

      如果回报小于所欠人情,客观上等于对方吃亏。在某些个案上可能无关紧要,但从规则高度来看,无法维持私人关系的总体利益平衡。一旦失衡,别人肯定说你小气,老占便宜,不跟你来往。因此,若作为规则,“小于”行不通。

      再说“等于”。如果回报数额刚好等于所欠人情,这种方式在利益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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