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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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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9章 (第2/3页)

院来审理。但是当地的居民都是以白人为主,如果在西区的法院审理,绝大部分的陪审员都将会是白人。但是对于辩方来说,由于黑人对警察不信任并反感,如果有黑人在陪审团内,只要有一位陪审员不认为辛普森有罪,就无法判他有罪。因而,辩方律师要求将审讯法院改到洛杉矶市中心的法院。市中心法院附近的黑人居民众多,选出黑人陪审员的机会甚大。

      检察长贾西提刚开始时对辛普森案稳操胜算,并不认为更改法院会对案件造成什么影响,便同意辩方更换法院的动议。

      由于辛普森要求法院速审,美国宪法也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有权要求法庭尽快审理自己的案件。在一九九四年十月间,伊藤法官传讯了三百零四位陪审员候选人,开始选择陪审员。

      美国的司法程序规定,被告和检方都有权参与选择陪审员于是,检辩双方都聘请了选择陪审员的顾问,以选择有利于己方的陪审员。这些选择陪审员的专家大都是心理学家或行为学家,能从候选人的背景资料及行为中猜测他们对案件的态度。在法官发出陪审员传讯通知后,每一位候选人都要填写一份长达七十五页的问卷。

      问卷上的问题主要是要查明陪审员候选人是否具备资格,如年龄是否满二十岁,是否听得懂英语,是否在本地居住,是否有犯罪前科等。选择陪审员相当重要,如果选中的陪审员同情或憎恶被告,都会影响判决。因此过滤一些怀有不利于己方当事人的成见的候选人,是辩护律师要面临的重大问题。

      一般来说,被告都喜欢选择蓝领工人、中低收入阶层、民主党人士等,因为这些人比较同情低层人士,而检方往往喜欢选择白领阶层或雇主、收入较高者、或共和党人,因为他们比较同情受害者家属。

      而在这个案件中,辩方律师利用洛杉矶暴动及种族冲突事件所带来的黑人对警察不信任的情势,偏向选择一些黑人陪审员。但是美国的法律规定,在选择陪审员时不能考虑到种族肤色。

      一般来说,选择陪审员是由法官、检方和辩方三方共同进行,任何一方都可以因为候选人有偏见或其它影响公正裁决的因素而排除候选人,排除的人数不受限制。此外,检辩双方都有“无理否决权”来排除候选人,律师不需要提出任何理由。在可以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双方律师各有二十次无理否决权;在可以判处监禁的案件中,双方各有十次,在其它较轻微案件中,双方各有三次机会。

      经过一番遴选,十一月间终于选出了十二位陪审员:八位是黑人,一位白人,两位拉丁裔,一位是美国印第安人。他们的年龄都在二十二岁到五十二岁间,其中八位是女性。由于这宗案件备受瞩目,而且检辩双方都已投入很多的时间和金钱,法官为避免十二位正式的陪审员有人因为违规而被排除出局,导致陪审员不足而流审,因而决定选出十二位候补陪审员,这十二位候补陪审员中,七位是黑人,四位是白人,一位是拉丁裔。这些候补陪审员和正式陪审员一样坐在陪审席上聆听整个案件,在陪审员被排除出局后就递补为正式的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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