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三百六十二章 对宣传的怨念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最新网址:m.llskw.org
    第三百六十二章 对宣传的怨念 (第1/3页)

    叶剑英的拒绝毫无任何商量的余地。而且,这位元帅在拒绝时瞄向张力的眼神也不自觉地带上了一点点怀疑……

    不过这一点也早就在张力的预料之中。

    舆论是什么?宣传又是什么?

    公众的意见或言论就是舆论。舆论的形成,有两个相反相成的过程。一是来源于群众自发,二是来源于有目的引导。而宣传,就是这种有目的引导。

    中国,或许是对宣传工作控制得最严格的国家之一了。

    为什么?

    因为宣传工作实在是太重要了。

    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国家都在宣扬民主自由,即便是意识形态背道而驰的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大集团,也没有哪一方敢说自己是要行不民主和不自由之事。可以说,民主和自由这两种观点早就已经凌驾于主义之上,成为了不可抵御的存在。为什么是这样?因为宣传。当那两个名词诞生之后,人们就有意识无意识地宣传着它们能够给人类带来的好处,宣传着它们的价值,所以,时至今日,它们几乎已经是至高无上。可是,如果没有宣传呢?那么,人们恐怕就要问一声:什么是民主?民主又是什么?再配合以统治阶级的宣传,或许人们还会很老实的去当什么顺民,甚至是奴隶。

    宣传工作对一个国家,对一个党派的重要性完全就可以媲美传说中的组织工作,甚至在有时候还能关乎到一个政府或者一个党派的生死。当然,对某个人来说,如果你被什么人宣传了,而且这种宣传的幅度还很大,那么,恭喜你,你要么会沾便宜,要么就要倒霉了。

    虽然有句俗话说的好,谣言止于智者。可是,世界上能被称为“智者”的人又有几个?能够拨清那无数的宣传迷雾而看透事物本质的又有几个?少,太少,甚至可以说是没有。这绝对不是危言耸听。因为张力就知道,即便是这样的大智慧者,也不能看透许多的迷雾。而相比较而言,现今世界,能够与比较的又有几人?

    不过,身为一名后世来人,幸运的穿越者,张力对现如今国内的宣传工作可说是非常的不满。

    当然,这并不是说他觉得现在国内的宣传工作做错了,毕竟不管是什么事情都不能一概而论。可是,国内现在的宣传明显正偏向于个人祟拜,也明显太过于偏向阶级斗争。虽然他曾经多次向一些能够接触到的人提出过这些意见,可是,他不得不承认:国内在新闻宣传工作方面实在是遗留了非常正统的“封建意识”。

    什么为尊者讳;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老百姓懂什么……

    没错,国家刚刚建立没多久,又是刚刚从战争时期走过来了,人民群众的心态并不稳定,所以,必要的管制还是很重要的,要不然,很有可能就会激起老百姓的躁动,再给反对势力以可乘之机,进而破坏好不容易才统一的国家,破坏难得的和平环境。可是,只宣传好的就行了?

    国家施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可是,许多人只看到了“集中”二字,却无视于前面的“民主”这个前缀。

    当然,张力也承认,他之所以会这样看不惯,主要还是因为来香港之前的所见。而这,又要涉及到法律问题。

    张力承认,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通过管制行为,来服务作为政府“顾客”的,也就是人民的公共需要。经济管制和社会管制等都是政府重要的管制领域。可是,他也同样认为,没有任何管制权可以超越于法律的规制,否则就不能确保一个良好的政策会被制定并且得以合法的执行。政府行使公权力,但人民又使用法律来约束它。可是,一旦公权力挣脱了法律的紧箍咒,就很容易对它要服务的对象,也即人民产生伤害。而事实上,公权力的确神通广大,它不仅未能完全按照民主制的期望为人民的权利与自由服务,并且肩负起大众政府之责任要求,反而还在危害设立公权力的根本目的。马克思也说过:“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没有这部经书,法律的权威不能每时每刻约束着政府的权力意志,那么自由将永远是彼岸世界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

    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中国法治事业的发展确实取得了不小的进步。然而,这并不是说因为许多地方都取得进步了,一些其实也非常重要的方面就可以被忽略掉。从来没有这样的逻辑。当法治之于权利保障的功能已经成为一种普遍性的公共话语的时候,人民没有理由等待、坐视在一个法治的国家里,居然还有那些法律所不能涉入的禁区。有位法学教授说的好:“中国公民的权利不承认禁区”。任何政府,任何人,都不能没有任何理由,就回避人民对于法治生活的要求。然而,中国的新闻管制领域却是行政法治建设中的一块短板,其情况让许多国人不满。

    宪法第35条规定了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新闻自由可以说是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的自然延伸。大众传媒对于形塑现代公民社会,促成公共议题,推进公共讨论的价值自不消多言。但也的确没有什么绝对的新闻自由权。以我为中心式的权利观只会瓦解社会的有机联系,把自己的嗜好与建立在他人受害的基础上。社会期待的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能够与另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相协调,相和谐。因而强调言论自由的限度与对新闻媒体的法律管制与职业道德约束,乃是新闻自由的应有之义。

    可是,虽然没有绝对的自由,却也绝对不能打着这样的“旗号”实质性地取消自由。

    而取消自由最方便最直接的手段,就是政府躲在背后,凭着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最新网址:m.llskw.org
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