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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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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0章 (第2/3页)

”、“优伶”,也就是戏子、艺人。同样,妓也是这类人物。《广韵》曰:“妓,女乐。”要言之,娼(倡)与妓,原本是上古时代的艺术工作者。不过他们的工作,主要是音乐、舞蹈和杂技,也可能还表演歌舞剧和滑稽戏,从事绘画、雕塑等艺术工作的则不能叫倡妓。倡通唱,凡能唱者皆曰倡。唱戏的有男有女,无论男女,是戏子都叫倡。后来有了“娼”字,则男戏子们便改称俳优、优伶、伶人,不叫“倡”了。妓则通技,包括舞技和杂技,也定作“伎”。伎也有技巧、技艺之意,如“伎俩”、“伎痒”。据此,我们可以大体上推定:在上古时代,倡主要是声乐和器乐演员,妓主要是舞蹈和杂技演员。此外,倡有发歌、领唱之意,伎有随同、伴侣之意,则大约领唱者为倡,伴唱、伴奏、伴舞者为伎。只不过倡有男有女,伎则似乎只指歌女和舞女。倡男女不分故从“人”,妓以女性为主故从“女”。总之,他们是从事音乐、舞蹈和杂技表演的艺术工作者,而非操皮肉生意的卖淫者。为区分起见,我们就把前者称为“倡伎”,而把后者称为“娼妓”。

    那么,歌星和舞女们,怎么又会变成了男人们的婚外性对象呢?换言之,“倡伎”怎么会变成“娼妓”呢?这就必须略微说一下上古歌舞杂技的性质。

    在中国的远古和上古时代,包括音乐、舞蹈乃至杂技和歌舞剧在内而统称之为“乐”的东西,原本是用来敬神和媚神的,带有巫术和宗教的性质。因此有人便根据西方妓女起源于宗教仪式的说法,推论在中国上古时代,也曾有过“巫娼”。所谓“巫娼”,就是女巫充当娼妓,与并非丈夫的男人行淫。这种说法,因为在史书典籍和出土文物中找不到一点证据,所以目前还难以成立。不过,在远古生殖崇拜活动中,倒是确有性行为的。这些婚外性行为,当然也有可能以女巫为对象。但这种性关系,主要是为了“娱神”,而非为了“泄欲”,当然也不收费,所以很难说就是后世娼妓之起源。

    进入奴隶社会后,“娱神”的歌舞变成了“娱人”的玩意,而作为歌舞演员的“倡伎”,也成了贵族们的奴隶。贵族奴隶主们在观赏音乐歌舞之后,要求她们再进行性服务,是完全可能的。因为一则远古原本有与巫女(同时也是舞女)性交的传统,二则舞女们现在也成了奴隶,成了玩物,当然无权拒绝。于是,“倡伎”的任务和性质便开始发生了变化。以前只是“献艺”,现在则增加了“献身”;以前只需要掌握台上的技艺,现在则也许还需要床上的技艺。包括男性的倡,也要为有同性恋嗜好者提供服务。直到民国期间,达官贵人们的玩相公、狎娈童,也仍以男戏子为对象,即其遗风。

    倡伎向娼妓的转变,大约发生得很早,至少在夏桀时代就开始了。后来,就发展为“宫妓”和“家妓”。

    宫妓就是皇宫里的倡伎,系由夏商周三代的“国家歌舞团”直接演变而来,主要从事音乐舞蹈的表演,以供祭祀、宴会等礼仪活动之需。其中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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