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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第1/3页)
5.5、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为内需护航
我们的消费者处于一种缺乏安全感的消费环境中,权益经常被损害,而维权成本非常高昂,得到的赔偿又往往很低,导致许多消费者经常忍气吞声,被迫放弃维权,而这又成为纵容商家下一次侵权的动力。这种恶性循环恶化了我国的消费环境,也是导致内需不振的一个重要原因。只有对违规、违法的企业严惩不贷,让其付出惨痛的代价,才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给消费者提供一个放心消费的良好环境。
在20世纪初,美国的消费者也曾面临缺乏安全感的消费环境,假冒伪劣甚至有毒产品泛滥成灾,商家唯利是图,置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于不顾。在此背景下,在有“消费者保护神”之称的拉尔夫·纳德律师的努力和倡导下,于20世纪60年代兴起了声势浩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美国的消费者保护状况有了很大提高,厂商的产品质量有了显著的改善。在这一进程中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和集团诉讼制度更是功不可没。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计正是美国的法律制定者和执行者认准了不良企业主的死穴。
众所周知,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商人的本性。在利润刺激下,人很可能利令智昏,时时有一种难以遏制的犯罪冲动,如果悬一把足以让人倾家荡产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头顶—动辄上亿、几十亿美元的惩罚性罚款,那么就会约束着企业主牢记违法的巨大代价,加强自律。31
这里提到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早在1763年就已经在英国确立,美国则在1784年确立了这一制度。美国许多法案,如着名的《谢尔曼法案》和《克莱顿法案》等都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所谓“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意义上的赔偿金的同时,还可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2005年8月,美国得克萨斯州一家法院判美国制药巨头默克公司对“万络”服用者罗伯特·厄恩斯特猝死负有责任,责令它赔偿死者遗孀各项费用共计2.53亿美元。“万络”由默克公司20世纪90年代推出,能避免传统镇痛药引起的胃肠出血副作用,一度畅销全球,但美国得克萨斯州大学安德森癌症中心2004年报告,患者服用“万络”后,出现心脏病、中风和其他严重不良反应的可能性成倍增加。默克公司为此被接踵而至的诉讼缠身。2007年11月9日,默克公司宣布,愿支付48.5亿美元赔偿金了结美国近5万宗与它旗下止痛药“万络”的有关诉讼。
一起诉讼赔偿2.53亿美元,就是“惩罚性损害赔偿”,这种威慑力最终迫使默克公司接受支付48.5亿美元赔偿金。正是由于这种天文数字般的惩罚性赔偿,促使生产厂家以人为本,尽心尽力地研发和生产,培养了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从这一个侧面,不难理解美国的消费为何成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引擎了—这至少是原因之一。
我国法律也有“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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