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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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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3章 (第2/3页)

:“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但是,我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规定与国外相比则是“缩水”的。

      有一个案例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某原告在某商场(销售者)购买了一瓶由被告某着名饮料公司(生产者)生产的汽水(透明塑料瓶装),价格为人民币6.50元。原告发现该饮料瓶内有一只长约一厘米的昆虫,遂未开瓶饮用。原告称其当即感到恶心,怀疑以前饮用过的饮料中是否也含有类似的不洁物质,心理上承受了巨大的压力,精神伤害很大。遂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生产者)书面赔礼道歉、双倍赔偿购物款13元、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40万元。

      法官认为:

      一、民法上的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诱使他人上当受骗的行为。本案中,原告在被告生产的汽水中发现昆虫,该昆虫透过装汽水的透明容器,是可以被看见的,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采取了手段隐瞒这一事实。故只能认定被告生产的汽水存在质量问题,但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

      二、本案中,原告购买有质量问题的汽水后,并未饮用,未造成人身或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故其只能依据买卖合同关系向销售者提出赔偿请求,而不能直接向作为生产者的本案被告提出。只有因缺陷产品造成其人身损害或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原告才可以侵权为由选择向生产者起诉。故本案原告关于双倍赔偿购物款的请求,不能直接向被告提出。

      三、原告购买了汽水后,没有开启,没有饮用,故没有对原告造成人身损害,仅凭原告所说的看到瓶内有异物,感到精神压力、恶心,不能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40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应支持。

    其结论是: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赔偿购物款及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鉴于被告愿意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该行为符合自愿原则,又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可以支持。原告受到的损失(主要是购物款损失)可通过向销售者追究违约责任,要求其退、换货或请求赔偿等方式予以救济。32

      此案对于消费者的不公之处在于,如果消费者无意中喝了这瓶含有虫子的饮料,他根本不知道里面有虫子,即使身体因此遭受损害,也不能索赔,生产厂家安然无恙。

      如果是有意喝下去的,他事后怎么能够证明喝到肚子里的虫子源于这瓶饮料?而且,虫子喝下去后被消化,根本无法取证。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厂家仍安然无恙。显然,把饮料喝下去消费者根本不能维权,即使勉强维权也必然败诉。

      如果不喝,就是上面的那个结果—接受被告的“书面赔礼道歉”。生产厂家同样毫发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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