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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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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21章 (第2/3页)

对付避税的惟一正确的办法。对此,在一些著名的判例和判决中,早就做出了比较明确的回答。

    比如说,美国著名的汉德法官曾指出,人们通过安排自己的活动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厚非的。人们可以为了规避或减轻税负,对自己的活动事先做出安排,以实现依法降低或免除税负的目标。

    英国议员也曾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指出过,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以依据法律获得少缴税款的待遇,不能强迫他多纳税,避税并不等于税收违法。

    因此基本上各国之间都有一个共识,那就是只有偷税漏税才是典型意义的纳税主体的税收违法。所谓的税收违法就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违***税法的行为。

    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是追究税收法律责任人的基本前提条件。

    税收违法行为包括纳税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违法与征税主体即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违法这两个方面。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包括违反税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偷税、抗税、骗税、欠税等行为。

    不可否认,在国内当前的经济生活中,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各种避税行为可能有相当一部分已经越界,跨入了违法领域。那正好说明,税务工作的重心应该是打击包括跨越避税在内的种种税收违法行为。

    根据中国税收流失问题研究估计,自一九九五年到两千年,每个年度税收流失的绝对额均在四千亿元以上。一九九五年国内税收流失额为四千四百七十四亿元。当年税收收入为六千零三十八亿元,税收流失率高达百分之四十二。

    而到了两千年,我国税收流失额为四千四百四十七亿,当年税收收入为一万两千五百八十二亿,税收流失率为百分之二十六,减少了十六个百分点。

    这一变化也说明,最近几年加强税收监控、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等方面成效明显。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每年外逃资金大概是七百多亿元,偷税漏税金额至少五百亿元。

    难怪老百姓说要想经商,全靠工商,要想致富,全靠税务,要想肥,靠偷税。

    从国内媒体近期对一些企业的暴利揭露来看,偷税漏税仍然是某些公司的一个获利法宝。可见,打击税收违法依然是重中之重!

    在政府与企业进行避税与反避税博弈中,正好是进行税收法律法规完善的好时机。官方保守数字估计,跨国企业凭转让定价这一手段,使中国每年税收损失超过了三百亿元。

    既然存在这么大的漏洞,显然是在体制上存在问题,如果不恩那个够及时检讨自己的相关法律法规,迅速提高自己的税收管理水平,再做什么都是徒劳的。

    实际上。范无病还有一个猜测没有说出口,那就是在税务部门依然存在一个司局级腐败的问题,借助于立法权的掌控,故意在税法体制中留下了无数的可操作漏洞,以此来达到自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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