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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第1/3页)
为了纠正公社化运动中出现的瞎指挥、浮夸风、“共产风”等错误,1958年11月,中共中央召开八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1959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第二次郑州会议,确定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制。196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发到全国农村讨论和试行。在这个修正草案中,取消了关于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以及办好公共食堂的条款。10月7日,中共中央又发出了《关于农村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提出“就大多数的情况来说,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是比较好的”,并于1962年2月13日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明确规定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的规模大体上以二三十户为宜,规模过大的应当进行调整。这样,人民公社的名称和框架虽然继续得以保留,但管理体制实际上已后退到了初级农业社的水平。经过多次调整,到1962年以后,绝大多数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即把所有制调整为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的制度,并以生产队所有制为基础。此外,恢复和扩大了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
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中,经营管理由公社统一计划,以生产队为单位,组织社员共同劳动。生产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生产大队除管理各生产队外,也经营一些队办企业。公社除领导各生产大队协作外,还办工业和商业。生产队是最基层的权力执行者,统一经营,统一分配,农民在生产队指令下统一劳动,成果全归队里所有。可以说,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终究比公社所有制和生产大队所有制接近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但是,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中,由于生产队把一部分成果交给国家,一部分按人口和劳动量大致平均分给社员,社员对生产也毫无自主权,没有生产积极性。实践证明,人民公社制度存在权力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于单一,分配上过于实行平均主义,基层生产单位过于没有自主权、生产中没有责任制等缺点。它与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适合,影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在粉碎“四人帮”后,1976年12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提出:“要充分发挥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优越性,巩固和发展人民公社制度”,“促进公社、大队两级经济的发展,为逐步过渡创造条件”。1977年6月22日,国务院批转的农林部、轻工业部《关于把农村手工业企业划归人民公社领导管理的报告》,认为这对于“进一步发挥人民公社制度的优越性”,“缩小三大差别”,具有重要的意义。同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转发的《普及大寨县工作座谈会讨论的若干问题》的汇报提纲,更明确地提出:“实现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队向大队的过渡,进一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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