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章 (第2/3页)
挥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优越性,是前进的方向,是大势所趋。各级党委应当采取积极热情的态度,做过细的工作,因势利导,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向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过渡。”
在人民公社体制中,不许搞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如果这样,生产队就消失了,人民公社的权力就旁落了,人民公社体制也就成为空中楼阁,面临解体。
为了克服人民公社制度的弊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广泛、深入的农村改革。主要内容是全面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建立集体统一经营与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农业经营管理体制,打破“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统一经营模式。同时,实行政社分设,重新建立以乡政府为基层单位的政权。在村一级建立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分别管理本村、组范围内的各种社会事务。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到1984年底完成政社分开工作。经过改革,原来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不复存在。
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确立过程: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目前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1983年中央下发文件,指出联产承包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1991年11月25日至29日召开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决定》提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一步,突破了“一大二公”、“大锅饭”的旧体制。而且,随着承包制的推行,个人付出与收入挂钩,使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大增,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主要形式: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它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主要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在分配方面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集体和家庭有分有合。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承包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承包合同。主要形式有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
重大意义:到1983年初,我国农村有93%的生产队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家庭联产承包为生,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适应我国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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