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 (第2/3页)
能"暗无天日",但毕竟"天"还在,还有"青天白日"(开明专制)的希望。无政府状态却是"天崩地裂",根本就"民不聊生"。因此无政府状态是比专制更坏的状态。但这丝毫不意味着专制制度是应该维护的。恰恰相反,由于专制制度在本质上"无法",其结果就必定是"无天"。只要看看王朝末年和王朝更替之时,中国社会是如何的"天昏地暗",就不难明白这一点。
因此出路只有一条,即建设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的前提,则是社会所有成员的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法治和律治的根本区别在于:律治社会的法律,是出自统治阶级的权力意志;而法治社会的法律,则是出自全体公民的自由意志。可见自由意志对于法治社会而言是何等重要。有人担心,大家都有自由意志,都能"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岂不天下大乱?这其实是过虑。正如邓晓芒先生所说,腐败和动乱绝不是因为大家都能"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恰恰是因为大多数人都不能,只有少数人能(《 灵之舞》 )。大多数人能,谁都要防范,反倒要约法、要规范了。更何况,自由意志并非为所欲为,无法无天。恰恰相反,公民越是具有自由意志,他就越是具有法治意识。因为自由意志首先意味着负责,而且是自己对自己负责。只要法律的制定出自他的自由意志,那么,他就必定对这一法律负责(守法)。如果法律出自全体公民的自由意志,那么,全体公民就会全体负责(全体守法)。
这听起来近乎痴人说梦:全体公民的自由意志岂能恰好一致?这其实又是对自由意志的误解。自由意志并非一种决定,而是一种可能,其中就包含选择和妥协的可能。当法律出自全体公民的自由意志时,就必定是他们选择和妥协的结果,即每个人都能接受也应该接受的"底线"。法治社会需要的,首先就是这样一根"底线"。它必须首先弄清,哪些是所有人都不能容忍因此必须禁止的,哪些是所有人都不能没有因此必须保护的,然后据此建立起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有宪法,也才有宪政,有法治。自由意志,真是何其重要乃尔!
第五章 内在矛盾 四 谁为帝国签单
没有自由意志,因此帝国无法。同样,没有自由意志,因此帝国无天。也就是说,没有人对帝国的兴衰存亡负责。
这好像不合情理。偌大一个帝国,岂能无人负责?这好像也不是事实。至少,在一般人看来,皇帝总归是有自由意志的。皇帝君临天下,乾纲独断,令行禁止,生杀予夺,岂能没有自由意志?但这只是想当然而已。并非所有的皇帝都能一人独裁。有不可能的(如弱冠登基),有不愿意的(如倦于朝政),还有做不到的(如大权旁落)。即便所谓"雄猜之主",也会有"身不由己"之时,因为他也要受到诸如"祖宗家法"之类规定,以及种种现实利害关系的制约。皇帝并非就能为所欲为。
当然,不顾礼法和利益一意孤行的也有。但这只能叫"任性",不是"自由"。把任性看作自由,恰恰证明不知何为自由。前面说过,自由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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