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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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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0章 (第2/3页)

国的"罪证",因此最能看出其"犯罪动机"。《 南京条约》 的主要内容,除例行公事的"结束战争"外,有关五口通商、战争赔款、割让香港、订立关税、自由贸易几项,几乎全是经济要求。即便割让香港,也主要是为了通商贸易,不是觊觎政权(否则大清皇帝断然不会同意)。至于《 南京条约》 的后续条约,即1843 年的《 虎门条约》 ,当然不乏丧权辱国的政治条款和经济条款,比如放弃关税自主权,给予英国片面最惠国待遇、治外法权、英舰进泊通商口岸权等。但这些条款,是英方的敲诈勒索,还是清方的主动奉送,也还两说(请参看茅海建《 天朝的崩溃》 ),应该说是兼而有之吧!即便如此,我们也很难从中看出亡我中华之意。

    其他条约也大体如此。它们常常被说成是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其实并非条条都不平等。比如"大清大皇帝、大英国君主永存平和,所属华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全安",就不能说是不平等。"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也只是为了"贸易通商无碍",并无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之意。何况"恩准"二字,也给足了大清面子。至于两国官员来往文书应称作"照会",反倒应该说是要求平等了。因为此前大清朝廷规定,英国官员送交我地方官的文件是要称作"禀帖"的。这究竟是谁不平等待人?就算是"中国近代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主权丧失最严重、精神屈辱最深沉"的《 辛丑条约》 ,其中也不乏要求平等之处,比如要求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改为"外务部"就是。道理很简单:所谓"衙门",是朝廷派出的"牧民"单位。列强并非大清属国,其外交官也不是中国皇帝的子民,怎么能用"衙门"去管理他们?当然要求改正。

    但在这里,却也透出一个信息,即列强发动战争,不但是要获得利益和特权,还要求中国当局改变政治制度,与国际社会接轨,按照西方社会制定的"国际惯例"来处理事务。这一点,也差不多是列强的共识。正如费正清先生所指出:"英国在要求外交平等及商业机会等方面代表了西方各国的愿望。如果不是英国,那么别的国家也会这么做的。至于英国在华贸易的重点是鸦片而非茶叶或其他什么商品,这只是历史的巧合罢了。"(《 中国:传统与变迁》 )。事实上,变"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其实也就是要求变朝廷和衙门为政府;两国文书互称"照会",则是要求清廷放弃自认为是"天下共主"、视"蛮夷"为"藩国"的观念,将自己看作国际社会之一员。这对于维系了二千年之久的帝国制度和延续了五千年之久的天朝观念,都无疑是根本性的颠覆,所以说他们"来者不善"。

    显然,列强的"征服"中国,与其说是要"灭亡"中国,不如说是要"改造"中国(事实上他们也只索要了一些租界和特权,并没有"占领"中国)。即便"亡我之心不死",也与其说是要"亡我国家"(如元灭宋、清灭明), 毋宁说是要"亡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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