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章 (第3/3页)
虽然必须垫付此种赋税,但因为他可以在商品价格中取回,所以不是真正的纳税者。最后支付这种赋税的,是最后的购买者,即消费者。但对于货币,一切入都是商人。我们购买货币都是为了把它再行售卖;就货币说,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有最后的购买者或消费者的。所以,在造币税是那么适中,不至于奖励伪造时,虽然一切人都垫付赋税,但没有一个人最后支付这种赋税,因为一切人都可在提高了的铸币价值中,取回各自垫付的数额。
所以,适中的造币税,无论如何也不会增加银行或任何持金银条块往造币厂铸造的私人费用;没有这适中的造币税,也不至于减少他们的费用。无论有无造币税,如果通用货币包含了十足的标准重量,铸造就不会使任何人破费;如果不及这重量,则铸造所费,必等于铸币应合纯金量及其实含纯金量之差。
所以,在铸造费由政府支付时,政府不仅负担小额费用,而且须损失应得的小额收入,而这种无益的慷慨,又不能使银行或任何私人得到丝毫利益。
倘若你对银行理事说,造币税的征课,虽不能给他们以任何利得,却可保证他们没有任何损失,他们也许不会听了这些话,便同意征收造币税。在金币现状下,只要继续以重量接受,他们当然不会因这种改制而得到利益。但若秤衡金币的习惯一旦被废除(很可能被废除),而金币的质量又低落到最近改铸以前那样,那末征课造币税的结果,银行的利得,或不如说,银行的节省,也许会极为可观。把大量金银条块送到造币厂去的银行,只有英格兰银行;每年造币费的负担,也全部或几乎全部落在它身上。如果年年造币,仅用以弥补铸币不可避免的损失与必要的磨损,那就不会常超过五万镑,至多亦不过十万镑。但若铸币低于标准重量,就须在此之外,年年造币,以补充铸币由不断熔化及输出而产生的巨大缺额。为了这个理由,金币改铸前那十年或十二年间,每年造币,平均都在八十五万镑以上。但若当时曾征课百分之四或百分之五的金币铸造税,那即使在当时情况下,也许能有效地阻止铸币的输出与熔解。这样,银行每年就不会在要铸为八十五万镑以上金币的金块上损失百分之二点五,换言之,每年不会损失二万一千二百五十镑以上,它所损失的也许还不到这数额的十分之一。
议会把岁入拨作铸币的费用,每年不过一万四千镑。而所费于政府的真实费用,换言之,造币厂职员俸给,在普通场合,我相信,不过此额之半数。想节省这样小的数额,甚或想取得比这大不了多少的另一数额,也许在一些人看来,是大无意义的想法,不值得政府严重的注意。但是,要节省那并非不能节省,而且按往事据今例,又似乎每一年都可以节省的一万八千镑或二万镑,即使对英格兰银行那么大的公司来说,无疑也是一种值得严重注意的事体。
上述议论中,有一些放在第一篇论货币起源及其效用和论商品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的区别的那几章内,也许会适当些。但由于奖励铸造的法律,溯源于重商主义的流俗偏见,所以,我觉得,放在这一章,更为合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