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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五十五章 大建府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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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五十五章 大建府库 (第3/3页)

重建常平仓后,恢复籴粜散敛旧法。乾道三年,诸路常平、义仓所积,计有米三百五十七万九千石,钱二百八十七万一千贯,其中绝大部分尽是虚数。如信州,帐籍所载为九万三千石,上报之数为六万八千石,复经盘量只有一万二千九百石。常平仓已经名存实亡。

    金世宗大定十四年,曾定常平仓之制,丰年增市价十分之二以籴,俭年减市价十分之一以粜,命全国推行,但不久即废。章宗明昌元年复立,按郡县户口数储足三月之粮即可,令提刑司、诸路计司兼领。三年,以其往往有名无实,颁地方官奉行勤惰奖罚之法,并定制:县距州六十里之内者就州仓,六十里之外者别置。原定储三月粮,改为按户口多寡定储粮数,自两万户以上备三万石至五千户以下备五千石。五年,全国置仓计五百一十九处,积粮三千七百八十六万余石。

    明代的常平仓制度吸收了前朝的经验,可谓集大成之作。明太祖洪武三年,命州县皆于四乡各置预备仓(永乐中移置城内),出官钞籴粮贮之以备赈济,荒年借贷于民,秋成偿还,遂为一代定制,取代了常平仓。明末又在辽东、延绥一些边镇设立常平仓。清顺治中,各府、州、县俱置常平及义、社仓,责成道员专管,每年造册报户部;十七年,定仓谷籴粜之法,春夏出粜,秋冬籴还,平价出息,如遇灾荒,即以赈济。康熙年间,又定春借秋还,每石取息一斗;各地常平、义仓储粮永留本境备赈。并规定了大、中、小州县应储粮数。后以籴本不足,命州县官“劝输“常平等仓粮。“永留本境“的规定也往往不能执行。中叶以后,弊端日甚,各地常平仓多数钱、谷两虚,徒有其名,起不到平抑粮价和备荒的作用。

    天子刘洵认为明代的常平仓制度最为完善,不但可以起到宏观调解物价、转运物资的作用,还可以用于向贫苦百姓借贷,打击了民间的高利~贷,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

    历史上常平仓制度在华夏传承了千年之久,可见其作用之大。

    于是,天子刘洵以后世明代的常平仓制度为蓝本,结合了眼下的现状,拟定了一整套的方略。

    首先,朝廷在长安城和洛阳城设立国中仓,长安城的国中仓储存粮食等各类食物物资,洛阳城的国中仓储存布匹、药品等物资。

    而后在各地郡国设立常平仓,基本上每一县设立小仓一座,每处郡治设立中仓一座。同时在各地边郡还要加设军仓一座,以备军队使用。

    在各地驰道交汇之处,朝廷还要修建调度仓,储存汉军所需的所有物资,以便方便大军调集、减少朝廷的开支。

    这套方略交给了内阁进行讨论,四天之后由内阁完善完毕,交由户部、工部、陆军部联合发布,各地郡国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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