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第2/3页)
做生意的人,例如“北德商人公会”(North
German Hanse),也专门做零售生意。到了十五世纪末,资本的积累还是很慢的,因此,若与中世纪末期的经济情况来比较,小商人还是有相当的安全感,因为,那时候大的资本与垄断的商业已日形重要。塔尼教授在谈及中世纪城市的生活时,说:“现在是机械化的,那时候多是私人性,亲密的,和直接的,那时候,根本不可能有大的组织存在。”(Tawney,“Religion
and the Rise of Capitalism”)
现在,我们要讨论一个重要关键,这一点对了解中世纪社会个人地位是很重要的,这就是关于经济活动的伦理看法,因为在天主教的理论中,以及普通法律中,都表示过这种看法。由于塔尼的立场是客观的,不致使人们怀疑他企图把中世纪世界理想化,所以,笔者引用他的话,来说明这一点。关于经济生活的基本假说,有二:“一个是,经济利益是受日常生活支配,第二个是,经济行为是个人行为的一面,道德的规则便是要约束这一面,正如同也要约束个人行为的其它方面一样。” 接着,塔尼仔细地说明了中世纪对经济活动的看法: “物质的富有是必要的;但是,物质的富有是次重要的,因为没有物质上的财富,人不能自给,也不能助人……但是,经济的动机是可疑的。因为经济的动机是有力的欲望,所以人怕它们,但是,经济的机动也不值得加以称赞……在中世纪学说中,没有经济活动的余地,因为经济活动与道德的目的无关,而且,根据一项假说,认为追求经济利益的欲望是继续不断和可测量的力量,来创立一种社会科学,对中世纪的思想家而言,是非理性的和不道德,正如同认为好斗与性本能,这些人类属性的无限制活动,是社会哲学是前提一样……如同圣安东尼所说的,财富是为人存在的,不是人为财富而存在的……因此,处处有限制、约束、警告,禁止让经济利益干涉重要的事务。追求维持生计所需要的财产是正当的,但是,寻求更多的财富则不是进取,而是贪婪,而贪婪则是不可饶恕的罪恶,贸易是合法的,因为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资源,这乃是天意。但是,这仍是一项危险的事情。一个人必须确定,他做生意乃是为了公共的利益,而且,他所得到的利益,不超过他的劳力的工资。私有财产是必要的制度,至少在一个堕落的世界里,这是必要的。如果财物是私人的而不是共有的,人可以更努力的工作,和减少争执。但是,这只能视作为对人性弱点的一种让步,而不可认为其本身是可取的;在中世纪,获得财产是有很多限制的。财产必须是合法获得的,必须尽可能地由很多人管理,必须用来扶养穷苦的人,必须尽可能地用作公共的目的。财产的主人必须准备随时把财产分给需要者。即使他们不是真的贫穷。”(见前注)
虽然上述的这些看法是一般而言的,而且并不是经济生活的实在情形,但是,这些看法多少反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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